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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条例
2007-03-05 07:2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和论文写作两个阶段。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如下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树立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能;具备必要的社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熟练地运用于本专业。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章 学习年限及时间分配

第四条 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约各占一半。课程学习主要安排在13学期。

第五条 在职人员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后报57365.com(筹)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须提前三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57365.com(筹)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硕士论文,均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不少于一年时间。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制定本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包含学科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本学科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培养方案通过专业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章 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要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学生依照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既要保证硕士研究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要有利于研究生个性的发挥。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应由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六章 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应按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来设置;非学位课可由各学科根据需要设置。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在其学习过程中应修满34学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文科生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和马列经典著作选读课程,总学时为90学时;理、工、农、医科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和自然辩证法课程,总学时为80学时。以上课程的授课学期为第一学期,共记4学分。其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讲授30课时,2学分;自然辩证法讲授50学时,2学分;马列经典著作选读讲授60学时,2学分。结业成绩中平时成绩不超过30%,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

(二)外国语:公共英语的授课学期为2学期,即第一、第二学期,共186课时,第一学期90课时,第二学期96课时,计6学分。公共日语的授课学期为2学期,共186课时,即第一学期90课时、第二学期96课时,计4学分。二外授课学期为2学期,共124课时,计2学分。即第一学期60课时,第二学期64课时。外语结业(期末)成绩中平时成绩不超过30%,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

(三)专业学位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专业选修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6学分,跨学科、跨门类选修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考试方法采用笔试考试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由学科主任根据课程特点来确定。

承担学位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必须制订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与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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