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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2007-03-05 09:5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教育部《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和“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遴选硕士生导师要坚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科研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思想。

(二)遴选硕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滚动管理,择优聘用的动态竞争管理机制。

(三)因学科和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选聘校外与相应硕士点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人员,从事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

(四)选聘硕士生导师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重新申请审核资格。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及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50周岁以下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五条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为研究生开设学位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并能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外语学习或文献阅读。

第六条 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并承担科研项目,能够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有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和科研设备。

第七条 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近三年内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理、工、农、医学科类硕士生导师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人文社科及其它学科类硕士生导师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并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具有经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遴选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填写《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向院(部、所)提交有关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以科研处科研工作量审核结果为依据)。所在院(部、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院(部、所)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结合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校学位办,学位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名单在57365.com(筹)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备案,由学校公布遴选结果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必须在当年11月10日前提交,各学院于11月20日前报学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2月份公布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名单。被正式遴选的硕士生导师,方能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确认严格按《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定期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复查工作。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无客观原因连续三年不招收研究生者,应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每年招收硕士生的导师的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57周岁(含57周岁)以下,58周岁以上(含58周岁)的导师一般不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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