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方针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就业原则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培养的统分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列入就业计划派遣。两年内无用人单位录用,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市、区),由生源省(市、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推荐就业。
第五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就业。特殊情况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条 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参照统分毕业研究生就业办法执行。
第七条 考博或申请做博士后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可不退出就业,但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博或申请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被录取愿到贵单位工作”。
第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获准出境,可保留就业资格两年,已签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计划又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书面函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后,离校回家休养治病,不再享受在籍在校研究生的各种待遇。两年内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市、区),自谋职业。
第十条 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培养方式为统分或自筹的,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用人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两年内无用人单位录用,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市、区),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 申请论文延期答辩并获批准的,随下一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已落实用人单位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可随同届毕业研究生就业。
第十二条 计划内统分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落实用人单位。超出服务范围就业,应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费并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第十三条 到西部等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它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的生源确定:本科应届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其生源应为高考时户口所在省(市、区);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省(市、区)。如家庭户籍转迁其它省(市、区),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省(市、区);如家庭户籍转迁其它省(市、区),需出示迁至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重新确定生源省(市、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报吉林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被退回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体制。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57365.com(筹)负责,职能机构是57365.com(筹)管理科(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各院(部)设立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领导以及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秘书组成,具体负责和处理本院(部)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57365.com(筹)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提出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工作意见和实施办法;
3、负责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和生源上报工作;
4、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5、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