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贷款:无抵押、放款快,全市最低价!”你有没有在洗手间墙壁或是QQ、微信群里看到过类似的贷款小广告?
近年来,网络贷款猖獗,大学生网贷被骗的案例层出不穷。不少大学生因为网贷被骗几千、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有的因还不了欠款而遭威胁无奈休学,有的甚至选择了跳楼自杀。
一、揭开网贷的罪恶假面
网络贷款也叫网络借贷,是指在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实质上是第三方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搭建一个彼此沟通的桥梁。网络借贷公司本身不参与放款,而是通过自身的服务缩短借贷之间的距离。目前,大学生是参与网络贷款最主要的群体之一。网上大学生贷款的特点就是不向社会开放,只面向在校大学生。放贷方多是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小商小贩,均无合法放贷的手续。其贷款额度较小,通常为5000~20000元不等,但现在额度上限有提高到50000元的趋势。现在的网上贷款利息极高,月利率可达20%~30%,这是违反国家最高利息规定的非法高利贷。
据了解,放贷方主要通过在学校公告栏、洗手间墙壁粘贴广告,向学生寝室发放广告以及在学生常用网络平台、聊天软件中散播广告达到宣传目的,学生在急用钱时会选择通过广告上的信息联系他们。
在放款之前,放贷方会和贷款方签订协议,协议中会明确写明贷款人将要归还的具体数目,这个数目是本金和利息的总和,而不是借款人收到款项的真实数目。所以贷款协议中没有写出具体利率,这导致协议不能证明放贷方经营的是非法高利贷。如某高校生看到借贷广告后,向一家不正规的公司借了一万元,不了解借贷情况,结果被骗签了借款五万多元的合同,最终因还不上款被对方威胁而休学。
因为贷款方多为在校大学生,协议中会留有学生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学校专业、学生证号及其联系方式等,因此当借款学生不能还款时,他们备受借款公司的骚扰,甚至不能完成学业。
近一两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放贷方要求贷款方上传裸照以及不雅视频作为抵押的现象。一旦还款人无力还款时,放贷方就会威胁还款人将其祼照公开,以达到勒索还款人钱财的目的。
有些借款学生通过利诱、请求或威胁拿到他人身份证件,为自己借款作担保。最后借款人无法还款逃走,而将还款负担落在担保人身上。如河北邢台一所高校里,有名学生以做兼职刷单为由让同学注册校园贷款平台,通过学生贷款平台办理贷款,向学生保证不用他们偿还贷款,每单向学生返现20至50元。几个月后,该人失联。致使邢台多所高校20多人受骗,涉及贷款金额近100万元。
二、血淋淋的教训
某高校学生因为沉迷赌球,自身生活费难以承担赌球的巨额费用,故产生了网络贷款的念头。他首次借贷20万元,很快就挥霍一空。可他想要翻本的心理让他又铤而走险,他向29名同学借了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作为担保多次进行网络贷款,贷款总金额高达100多万元。因他无力还款,追债人甚至到他本人的寝室和所在学院进行骚扰和暴力威胁。他最终选择了逃跑,而他在借款时作为担保人的29名同学则需要赔偿债主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债款。他的父母为供其上大学在长期在国外打工,工资十分微薄,得知这一消息他的父母大吃一惊,其父母只好向29名同学写下了欠条,承诺还款。就因为他的错误决定,不仅让自己的父母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更让父母为自己蒙羞。
某生由于不健康消费造成经济紧张,于是在某平台贷款6000元。到还款期限时因无力还款,又向另外一家网贷平台借款6000元,如此反复,最后该同学共向八家网贷平台借款,欠款由最初的6000元上升到最后的十几万元。
某女生由于缺乏对网贷的了解,出于好奇,在缺钱的时候以上传裸照的方式向某贷款平台借款30万元。随着利息的不断增大,最后欠款达到了50多万元。因其无法偿清,债主将其裸照发送至QQ空间、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威胁其还款,给该女生的生活造成了数不清的困扰。
诸如此类的案例数不胜数,最令人吃惊的是,有些同学在自身被骗后,反而成为网贷中介,去骗更多的同学,从中赚取介绍费。
三、健康消费 远离诱惑
学校的各种宣传平台都曾大张旗鼓地宣传迅网络贷款的危害,为什么还有人持续不断地上当受骗?为什么贷款额度还在不断攀高?为什么有人明知道这是圈套依然要冒险一试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不合理消费。琳琅满目的商品,互相攀比的心理造成了大学生的盲目消费。有些人一味地追求品牌,追求时尚,为了紧跟潮流,大学生的生活费很快就被掏空,而且远远不够,这时候他们就想到了网络贷款,明知是陷阱也要冒险一试。
2.染上恶习。有些学生染上诸如赌博之类的恶习,仅凭家中所给的生活费只支撑几个月,所以他们只能通过网络贷款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畸形消费。
3.家庭贫困。在贷款的学生中,也确实有一些家家庭贫困生,但所占的比例很小。这些学生不忍心增加父母的负担,又难以认识到网络贷款的严重危害,情急之下便投进了网络贷款的陷阱。
四、远离网贷的陷阱
法律上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网络贷款兴起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很多平台钻法律空隙,抓住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这一特点向其放贷。随着诈骗方式的不断升级,我们必须对网络贷款这一现象予以高度的重视。
吉林省教育厅从去年十月以来一直组织各高校大力打击小额贷款,我校也做出了积极响应,保卫部门在今年新生入学后积极组织了安全教育的讲座,已经在我校的十六个学院进行了宣讲,反复强调一定要远离网络贷款。网络贷款猛于虎,广大同学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提高安全意识,小心防范,远离网络贷款。(延大新闻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