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
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步伐,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紧缺型人才,现对我校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培养单位参照执行。
一、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
1、以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充分反映国家、学校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要求,突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特点,体现培养单位的特色和优势。
2、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3、坚持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有利于宽口径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方针,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修订(制定)培养方案。
4、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进做法,积极探索、创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5、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有效时间内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二、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1、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学科、专业为准开展编写工作。
2、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3、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认真总结教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充分参考学习其他院校相同或相关课程情况,做到科学规范、学时适当、教学环节完整,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同类院校该课程规定的水平。
4、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学术性研究生培养方案(2009年)、教学大纲与课程简介的修订(制定)同时进行。
三、制定培养方案的范围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在我校已获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进行,其学科范围如下:
(1)教育硕士: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中文、朝文、汉语>、数学、物理、化学)等5个;
(2)农业推广硕士:作物、园艺、养殖、农村与区域发展等4个;
(3)兽医硕士;
(4)临床医学硕士;
(5)法律硕士;
(6)翻译硕士;
(7)艺术硕士。
四、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内容,具体内容与格式应参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1、培养目标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以全日制方式培养的硕士生类型,它与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将更加突出对应用型人才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的特色,重视和加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科研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训练,以及在实际工作与科研实践中不断积累应用研究的经验。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2、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临床医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艺术硕士为三年),实行学分制,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
3、培养方式
1)采用全脱产在校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2)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
4、研究方向
各学科的研究方向应对其研究范围作相对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要反映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的趋势,并且逐步形成一些稳定的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学科要列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设置要科学、规范、相对稳定,每个学科研究方向一般不超过4个。
5、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体现厚基础理论、重实际应用、博前沿知识,着重突出专业实践类课程或工程实践类课程。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实用性、前沿性,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培养综合能力。
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课程设置应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其课程结构如下:
(1)学位公共课(4学分)
? 外语:1门,2学分。
? 马克思主义理论:1门,2学分。
(2)学位课(12-18学分)
? 基础课:2—3门,6-9学分。
? 专业课:2—3门,6-9学分。
(3)非学位课(10-20学分)
专业选修课:5-10门,10-20学分。
(4)实践环节(4-6学分)
实践环节不仅要有学分,而且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提出实施和考核的具体要求。
硕士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表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总学时 |
学分 |
授课方式 |
开课学期 |
学位课 |
公共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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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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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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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位课 |
专 业 选 修 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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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环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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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A、公共学位课:外语(英语或日语)为48学时,2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48学时,2学分。
B、专业学位课:基础课与专业课一般每门不超过48学时,3学分。
C、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一般每门32学时,2学分。
D、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学位基础课与学位专业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专业选修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E、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75以上取得学分。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60分以上取得学分。
F、实践环节的内容与学分标准由学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考核合格者,记相应学分(4-8)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6、教学方式
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7、实践环节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环节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各培养单位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保证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要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内容由各培养单位统一安排,根据学科实际对实践环节在培养方案做出明确规定,如:临床实践、教学实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并制定考核办法。
8、学位论文
要正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主要包括:专业文献阅读、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术调研、论文撰写、中期检查、论文评审(“三审”)等环节。
(1)开题报告: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前人工作、发展动态,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论文选题。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本专业领域,是与实践工作相关的专题研究,应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具备科学性、学术性和可行性,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研究生在第三学期之前,在导师指导下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硕士生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课题的研究现状、意义和价值、可行性和创新性、拟解决的问题、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
(2)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应统一组织对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延边大学硕士毕业(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所要求内容进行考核。
(3)学位论论文初审
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后,在第六学期初(三月中旬前),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小组,统一进行学位论文的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复审阶段。
(4)学位论文预答辩(复审)
预答辩(复审)工作在第六学期(五月初前)完成,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委员会,统一进行学位论文的预答辩,未参加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式答辩,须延期答辩。
(5)学位论文答辩(终审)
研究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学术活动,通过相关考试和预答辩后,方可申请答辩(终审)。答辩在第六学期(六月初前)完成,培养单位组织答辩委员会,统一进行公开答辩。
学位论文的审议和答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审”时间可根据学科和学生实际适当调节。
9、学位授予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同意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关学位。
五、本指导意见由57365.com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