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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2007-03-05 08: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指导原则,结合延边大学学科发展需要,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57365.com(筹)组织各学院(部)学科负责人,依二级学科制定延边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方案(参见各学科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表,以下简称《课程设置方案》)。

第三条 除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外,每个学科按不同的课程属性设置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非学位必选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等。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四条 57365.com(筹)按学期编制《延边大学57365.com(筹)教学日历》,印发《延边大学57365.com(筹)课程开设表》和《延边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作为教学组织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各学科课程由课程开设学院(部)按二级学科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必须在《课程设置方案》规定范围内开设,必须有教学大纲。增开《课程设置方案》以外的课程,需由新开课的教师填写《延边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经学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报57365.com(筹)教务科审批。
第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设置,拟定教学内容、课程类别和教学计划。
第七条 57365.com(筹)负责统筹安排每学期重要教学环节的执行计划,各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课程开设学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开课计划上报57365.com(筹)教务科。

第四章 课程主讲

第八条 各类研究生课程原则上由一名主讲教师主讲。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的主讲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公共必修或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首次主讲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通过由课程开设学院(部)组织的试讲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等具体情况,可采取讲授、讲座、课堂讨论、作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但教师授课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应根据课程特点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但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平时考核可采用作业、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和第二外国语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采用考查,也可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课程考试包括闭卷、开卷或其与课程论文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包括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硕士研究生学位公共课的期末考核均采用笔试闭卷形式,学位基础课、专业课采用笔试考试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由学科主任根据课程特点来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外语课采用笔试闭卷形式,其他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科主任确定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考试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程考试75分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程考试60以上为及格;采用考查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优秀(90-100)、良好(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非学位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严格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成绩应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顺序合理分布。课程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应在一周内填报成绩单,并审核签字交报课程开设学院(部),由各学院(部)递交57365.com(筹)教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考试同下一年级研究生考试时一并进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由原主讲教师命题,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六章 课程评估

第十六条 课程评估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等方面,采取教师、学生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评估是在各学院(部)自行组织实施的基础上,由57365.com(筹)定期开展抽查或不同类型的评估。
第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的评估,各院(部)可采用课程评估标准,也可根据学科特点自主设立,报57365.com(筹)教务科备案。学生对课程的评估还可包括课外学时、主观评价等项目。
第十八条57365.com(筹)每年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做得较好的单位和个人,57365.com(筹)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较差者给予校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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