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和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在2006年制定的《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遴选博士生导师要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科研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2、遴选博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滚动管理,择优聘用的动态竞争管理机制。
3、因学科和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选聘校外已与相应博士点形成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的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4、选聘博士生导师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任期三年,任期满重新申请审核资格。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及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四条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50周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少数身体状况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年龄在58周岁至62周岁之间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可参加资格认定。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科研成绩显著,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目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近五年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两名);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含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同时拥有充足稳定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在帐科研总经费理、工、农、医类15万元以上,文科类5万元以上)。
第七条 近五年理、工、农、医学科申请人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其中必须有3篇SCI、EI收录的论文;人文社科、体育、管理学科应在学校认定的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其中必须有3篇SSCI、A&HCI或CSSCI收录的论文;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1部。
第八条 具有研究生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硕士生课程;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三章 遴选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填写《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向院(部、所)提交有关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以科研处科研工作量审核结果为依据)。所在院(部、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院(部、所)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结合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校学位办,学位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名单在57365.com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备案,由学校公布遴选结果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必须在当年11月20日前提交,各学院于11月25日前报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2月份公布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名单。被正式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参加岗前培训,方能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的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确认严格按《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定期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复查工作。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